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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下德与宋运龙、朱孟虎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下德,宋运龙,朱孟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下德,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栋,中山市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运龙,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孟虎,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再审申请人朱下德因与被申请人宋运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孟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下德申请主要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查明,中山市沙溪镇金川制衣厂(以下简称金川厂)经营者为朱下德,经营范围为加工服装,于2012年6月6日注销。朱下德与朱孟虎系父子关系。2012年9月25日,朱金向宋运龙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朱金欠宋运龙洗水费合计壹拾叁万贰仟元整(小写132000元整)……欠条下方欠款人(签字)处有朱金的签名及指印。庭审中,宋运龙陈述朱金就是朱孟虎,欠条是朱孟虎本人签名。一审期间,朱下德、朱孟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朱下德、朱孟虎不确认欠条上的“朱金”系朱孟虎,亦不确认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对此,宋运龙就欠条上的签字及捺印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二审予以准许,并要求朱孟虎于指定时间到本院配合鉴定取样,朱孟虎未配合鉴定取样。据此,因朱孟虎未配合鉴定取样,并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二审认为欠条上“朱金”的签名及捺印系朱孟虎所签及捺印,朱下德、朱孟虎应对金川厂拖欠宋运龙洗水费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下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飞龙审 判 员  曾令生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俊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