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祥建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祥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0323号罪犯邱祥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绍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祥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祥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祥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祥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邱祥建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祥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