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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挨喜诉被执行人呼文娟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挨喜,呼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挨喜,男,28岁,住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被执行人呼文娟,女,成年,住包头市东河区莎木佳镇110国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挨喜诉被执行人呼文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权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