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席居甫诉被告烟草泌阳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居甫,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席居甫,男。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泌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栗卫华,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居甫诉被告烟草泌阳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居甫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草泌阳县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居甫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居甫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席居甫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