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纪火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火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781号罪犯纪火警,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6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火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391.45元(己交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纪火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火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五年八月累计达标分八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纪火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火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