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飞与XX、鲁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XX,鲁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53号原告:韩飞,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XX,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鲁晨晨,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诉被告XX、鲁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飞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鲁晨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