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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飞与XX、鲁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XX,鲁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53号原告:韩飞,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XX,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鲁晨晨,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诉被告XX、鲁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飞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鲁晨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