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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鑫科贤(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仼公司,鑫科贤(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仼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宁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鑫科贤(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曲飞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科贤(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