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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姜斌与孙永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斌,孙永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姜斌,男,1985年6月14日生,朝鲜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永万,男,1989年12月21日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尚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孙永万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