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