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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