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胜吉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胜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552号罪犯林胜吉(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胜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胜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罪犯林胜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9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胜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获得24次嘉奖,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9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2年12月13日缴纳财产刑5000元,又于2015年11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支出15561.8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57.7元,东莞监狱经济账户余额为1321.1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胜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执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执行部分财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但因其尚未执行完毕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胜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建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