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陈正凤、张静、易雷佳、杨永国、唐琼莲、余晓宇、冯全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陈正凤,张静,易雷佳,杨永国,唐琼莲,余晓宇,冯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被执行人陈正凤,男。被执行人张静,女。被执行人易雷佳,男。被执行人杨永国,男。被执行人唐琼莲,女。被执行人余晓宇,男。被执行人冯全伟,男。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南市执字第152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正凤、张静、易雷佳、杨永国、杨永国、唐琼莲、余晓宇、冯全伟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正凤、张静、易雷佳、杨永国、杨永国、唐琼莲、余晓宇、冯全伟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