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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阳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901号原告沈阳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琳琼,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董强,系总经理。原告沈阳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利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