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邑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临邑奇力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临邑奇力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临邑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邑奇力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萍,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临邑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临邑奇力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