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爱枝与晋中市澜通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爱枝,晋中市澜通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16号申请人任爱枝,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澜通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58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任爱枝与被申请人晋中市澜通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任爱枝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澜通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9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杜怡莼以其晋A×××××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澜通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9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杜怡莼的晋A×××××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宇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