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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依超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依超,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李依超,女,生于1959年12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黄林金,男,生于1960年1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锐芳。住所地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210号原告李依超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依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依超负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