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启友与张益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启友,张益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沈启友,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益贵,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沈启友与被执行人张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策审判员 周俊生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