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满利与吴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利,吴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060号原告刘满利,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吴财,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利与被告吴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满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