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满利与吴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利,吴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060号原告刘满利,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吴财,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利与被告吴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满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