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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晏与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晏,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马晏,住长春市经开区。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83号1栋。法定代表人:冯汉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晏与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等待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