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影,李劝劝,李单单,鲁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号,系受害人李永爱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劝劝,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永爱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单单,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永爱之女。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7110832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金龙,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肇事车辆皖S×××××号比亚迪牌轿车的车主。委托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35898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张超,总经理。上诉人宋影、李单单、李劝劝与被上诉人鲁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上诉人宋影、李单单、李劝劝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影、李单单、李劝劝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批准本案的上诉费缓交至二审开庭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7日16点开庭审理此案,截止到本案开庭前,上诉人宋影、李单单、李劝劝未缴纳本案的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林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