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志国与赵张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国,赵张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田志国。被申请人赵张全。申请人田志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张全名下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张全名下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