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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志国与赵张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国,赵张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田志国。被申请人赵张全。申请人田志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张全名下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张全名下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