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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雄俤与谢延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俤,谢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黄雄俤,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谢延仙,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雄俤与被执行人谢延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没有被执行人房屋所有权登记,罗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也没有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且现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7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