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谭淑君与刘云涛、王邵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淑君,刘云涛,王邵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谭淑君。被执行人刘云涛。被执行人王邵华。被执行人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邵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云涛、王邵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云涛、王邵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谭淑君借款本金35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5元、案件执行费5233元。但被执行人刘云涛、王邵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云涛、王邵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67238元及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