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汉族,住某某县某某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路南段工艺社。本院立案执行的谢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4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在2015年12月底付清所欠油款,申请执行人谢某在其承诺书上签字并同意还款承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当事人在履行承诺期间,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