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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汉族,住某某县某某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路南段工艺社。本院立案执行的谢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4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在2015年12月底付清所欠油款,申请执行人谢某在其承诺书上签字并同意还款承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当事人在履行承诺期间,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