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36刘某、徐某贪污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徐某,男,汉族。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刘某、徐某贪污一案,系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指控贪污的财产性质不清,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补充侦查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时任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四新村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刘某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徐某,协助政府经管站安排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落实全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将种植业保险计划分配全省各市、县。根据规定,农业保险费15元/亩,农民参保人自己承担20%的保险费,即3元,由中央财政补贴40%的保费,即3.75元,区财政补贴15%的保费,即2.25元。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四方台区人民政府鉴定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状。在落实该项工作中,太保镇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具体落实,宣传政策、组织、管理本村参保工作。在具体落实四新村参保工作中,被告人刘某伙同徐某于2012年6月,以刘某名义虚假投保320亩,二人共出资缴纳保费为960.00元。2012年11月,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存入刘某的信用社存折内。刘某、徐某将虚假投保320亩的保险理赔款2168.00元从存折内取出,非法所得1208.00元被二人平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2013年,时任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四新村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刘某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徐某,协助政府经管站安排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落实全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将种植业保险计划分配全省各市、县。根据规定,农业保险费15元/亩,农民参保人自己承担20%的保险费,即3元,由中央财政补贴40%的保费,即3.75元,区财政补贴15%的保费,即2.25元。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四方台区人民政府鉴定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状。在落实该项工作中,太保镇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具体落实,宣传政策、组织、管理本村参保工作。在具体落实四新村参保工作中,被告人刘某伙同徐某于2013年6月,以村民刘某名义虚报保险面积350亩,以村民刘甲某名义虚报保险面积200亩,共计虚报保险面积550亩,二人共出资缴纳保费为1650.00元。2013年8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四新村采用抽检的方式进行测险,刘某隐瞒虚假投保的情况,后刘某以承诺人身份出具了“种植业保险测产真实性承诺书”,以证明测产的地块都是真实参保的。2013年11月,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存入刘某和刘甲某的信用社存折内。刘某将虚假投保550亩的保险理赔款6545.00元从存折内取出,非法所得4895.00元被二人平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综上:2012和2013年,刘某、徐某共同虚假投保所得保险理赔款为8713.00元,非法所得为6013.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徐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保险标的,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徐某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四新村村民,刘某于1995年7月当选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徐某于2002年12月当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均一直工作到2014年年末。2011年6月2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险黑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全省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向全省各地下达种植业保险计划分配任务。农作物每亩保费15元,其中农民自己承担20%,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15%。2012年2月22日,双鸭山市政府与四方台区政府签订农村工作目标责任状,其中要求四方台区政府完成农作物保险面积4.3万亩。2013年3月22日,双鸭山市政府与四方台区政府签订农村工作目标责任状,其中要求四方台区政府完成农作物保险面积4.8万亩。四方台区下辖只有一个农业镇,即太保镇,故将农作物保险面积落实给太保镇政府完成。太保镇政府又将每年的农作物保险面积分配给各村,主要由各村会计、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具体落实完成。2012年和2013年,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政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每年分配给四新村农作物保险面积3000亩,农户每亩承担保费3元,其余12元由各级财政补贴,该项工作由时任四新村领导的被告人刘某、徐某协助太保镇政府完成,并要求必须按时完成保险面积任务。被告人刘某、徐某在协助太保镇政府完成农作物保险工作过程中,由于村民不愿意投保,实际农作物保险面积没有达到3000亩,刘某、徐某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农作物保险面积,合谋以各自名下虚报投保面积达到3000亩。2012年虚报农作物保险面积320亩,二人交保费960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3840元;2013年虚报农作物保险面积550亩,二人交保费1650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600元。综上,刘某、徐某2012年和2013年虚报投保面积骗取各级财政补贴计人民币1044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徐国军虚报的农作物面积2012年和2013年共获得理赔款8713元,扣除保费2610元,剩余6103元二人均分,用于个人支出。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徐某主动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同时二人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103上缴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集贤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险黑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状、太保镇落实种植业保险面积会议记录及明细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政府出具的任职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款档案、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证人段某、杨某、刘某、刘甲某证言,被告人刘某、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徐某作为太保镇四新村村民委员成员,在协助太保政府落实种植业保险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财政保费补贴人民币104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刘某、徐某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赃款被追缴,且最初行为系为配合上级政府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刘某、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颖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