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段忠军与段惠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忠军,段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段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段惠琴,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宫乡百园路17号百园新村青园3巷9号面积为92.85平米的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归段惠琴所有,另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应归段忠军所有。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50元。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锡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