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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三、田秋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义三,田秋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保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义三。被申请人田秋斋,又名田大稳。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3-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月20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义三、田秋斋名下的在126100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