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三、田秋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义三,田秋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保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义三。被申请人田秋斋,又名田大稳。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3-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月20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义三、田秋斋名下的在126100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