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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等与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焦志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号。法定代表人伍冀湘,院长。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幢。法定代表人芦永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医学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际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健伟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亦庄国际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亦庄国际公司与同仁医学公司为尚健伟业公司股东,亦庄国际公司持股49%,同仁医学公司持股51%。同仁医学公司利用大股东地位及对尚健伟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尚健伟业公司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国盛科技园6号楼的总面积为7280.19平方米的经营场所等给其投资人同仁医院使用,同仁医院未支付对价。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的行为损害了尚健伟业公司的权益,应对尚健伟业公司因其不当行为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亦庄国际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向尚健伟业公司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向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及第三人尚健伟业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仁医学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75号,同仁医院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亦庄国际公司以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损害第三人尚健伟业公司利益为由起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三人尚健伟业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1号楼,第三人尚健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实际经营地址并非其注册地,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关于实际经营地址的说法多次出现矛盾,故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尚健伟业公司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第三人尚健伟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国际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发生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均为:尚健伟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据此,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亦庄国际公司对于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亦庄国际公司主张其为尚健伟业公司股东,以同仁医学公司将尚健伟业公司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国盛科技园6号楼的总面积为7280.19平方米的经营场所等给同仁医院使用,同仁医院未支付对价的行为损害了尚健伟业公司的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向尚健伟业公司赔偿损失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亦庄国际公司主张同仁医院未支付对价使用了尚健伟业公司的经营场所,损害了尚健伟业公司的权益。因该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国盛科技园6号楼,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亦庄国际公司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此,同仁医学公司、同仁医院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