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刨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明军、陈静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刨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明军,陈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刨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静波,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刨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军、陈静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明军、陈静波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二人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明军登记有一辆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实际未能扣押;被执行人陈静波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鸳鸯池街登记有商住房,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485号执行证号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