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宋林、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宋林,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号。负责人邢新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磊,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25A16、25A17。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4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宋林、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