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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洪艳青、陈建伟与陈建伟、陈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艳青,陈建伟,陈尚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洪艳青。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陈建伟。被告:陈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艳青与被告陈建伟、陈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艳青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尚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艳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艳青撤回对被告陈尚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