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洪艳青、陈建伟与陈建伟、陈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艳青,陈建伟,陈尚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洪艳青。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陈建伟。被告:陈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艳青与被告陈建伟、陈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艳青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尚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艳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艳青撤回对被告陈尚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