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继红与郑化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红,郑化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892号原告杨继红,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化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红与被告郑化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红于2015年11月27日以补充相应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相应证据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杨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