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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董玉林与焦志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林,焦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50号申请人董玉林,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志刚,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玉林申请执行焦志刚租赁纠纷一案,(2015)牧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4日,董玉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焦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