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董玉林与焦志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林,焦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50号申请人董玉林,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志刚,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玉林申请执行焦志刚租赁纠纷一案,(2015)牧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4日,董玉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焦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