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莹与峨眉山宏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230-1号原告:张莹,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1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周仁贵,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注册号:511181000001970。法定代表人:周宗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坤,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与被告峨眉山宏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莹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元,本院依法免收。审判长 谭丽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