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叶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叶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13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负责人:王权。委托代理人:何国通。委托代理人:王奕欢。被告:叶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叶铭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经邮政部门无法送达信息的反馈,原告亦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为此,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伦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