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帆诉被告温凯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帆,温凯东,黄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何帆,女,1983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凯东,男,1966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黄金萍,女,1972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帆与被告温凯东、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帆以纠纷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帆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撤诉减半收取14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1745元,由原告何帆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代理审判员 钟 菁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