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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德强与闫仲斌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强,闫仲斌,池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仲斌,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池永利,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任德强与被执行人闫仲斌、池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闫仲斌、池永利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德强劳务费115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元。因被执行人闫仲斌、池永利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德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闫仲斌、池永利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闫仲斌、池永利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