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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其祚与肖芳琴、周惠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祚,肖芳琴,周惠铃,叶祚周,李卫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6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其祚。委托代理人沙正华。被执行人肖芳琴。被执行人周惠铃。被执行人叶祚周。被执行人李卫情。关于李其祚与周惠铃、肖芳琴、叶祚周、李卫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215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