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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强秀英与王朝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秀英,王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强秀英被执行人:王朝明强秀英申请王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27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强秀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2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