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雄与被告魏志宏、曹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魏志宏,曹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刘雄。委托代理人刘向锋、马艳宁,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志宏。被告曹雷。原告刘雄与被告魏志宏、曹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