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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雄与被告魏志宏、曹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魏志宏,曹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刘雄。委托代理人刘向锋、马艳宁,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志宏。被告曹雷。原告刘雄与被告魏志宏、曹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