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罗煦林、曾雪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罗煦林,曾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罗煦林被执行人曾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罗煦林、曾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罗煦林、曾雪梅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煦林、曾雪梅的存款、收入690362.3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4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