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毕玉娟与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提起再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玉娟,刘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毕玉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翠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詹秋南,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毕玉娟与被申请人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里发商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毕玉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王冬伟代理审判员 徐少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