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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毕玉娟与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提起再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玉娟,刘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毕玉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翠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詹秋南,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毕玉娟与被申请人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里发商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毕玉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王冬伟代理审判员  徐少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