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雅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雅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吕修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雅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雅璇征收社会抚养费(2015)东非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7撤销本院(2015)东非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非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