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利彬、陈永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利彬,陈永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2631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被告董利彬,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陈永兴,1972年3月3日出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利彬、陈永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