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立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彭福臣,龙江县龙南畜牧场社会保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福臣,龙江县龙南畜牧场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福臣,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龙南畜牧场。法定代表人王劲松。上诉人彭福臣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7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上述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即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须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彭福臣的起诉。彭福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福臣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变更原原审裁定,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按政策退还上诉人已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赔偿上诉人损失等。本院经审查认为,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彭福臣是1975年8月6日参加被上诉人龙江县龙南畜牧场工作的,龙江县龙南畜牧场系国营农牧场,1978年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下发了《关于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规定:“凡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并连续在农场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劳动和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适当,能常年顶岗位劳动,且户、粮关系在农场的,可改为固定工。”1979年被上诉人贯彻实施《关于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时,被上诉人未将上诉人转为固定工。1995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虽然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提出申请,但是该两部法律都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被上诉人在原审时抗辩,1983年以前农牧场实行大帮哄,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来农牧场相继解体,至1986年已经不存在用工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彭福臣主张1975年至被上诉人单位参加工作,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时已在被上诉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及实施后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待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兴义审判员  邢桂荣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