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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聊城正阳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力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正阳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大力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聊城正阳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嵘,经理。被告福建大力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项目点29号。原告聊城正阳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大力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正阳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