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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与朱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朱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055号原告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12号。法人代表刘远胜,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祁金波、张扬,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琴,个人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诉被告朱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晓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