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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麦振强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振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08号罪犯麦振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振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港币140元、项链一条、移动电话一部。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麦振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8年8月8日、2010年11月10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分别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2165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221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016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罪犯麦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9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振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已执行没收该犯个人财产港币140元、项链一条、移动电话一部。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0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振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振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叶小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