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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吕建与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吕建,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周吕建。被告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ingsiitien(陈树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多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吕建诉被告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吕建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吕建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颖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