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吕建与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吕建,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周吕建。被告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ingsiitien(陈树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多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吕建诉被告欧威尔空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吕建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吕建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颖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