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朱海涛、朱海涛在法定期限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响水县响水镇长江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单立祥,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向东,该局监察大队办事员。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永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响国土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朱海涛退还非法占用的9915.7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9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97471元。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交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5年2月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响国土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树华的委托代理人单立祥、陈向东,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斌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土地违法立案呈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土地租赁协议2份、勘测定界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违法用地的事实。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交了响水县响水镇全民健身馆营业执照复印件、(2015)响刑初字第0080号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拟证明朱海涛受雇于响水镇全民健身游泳馆,不是本案违法用地行为人,响国土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错误。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于2014年5月擅自占用响水县城南居委会集体土地9915.7平方米建设游泳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朱海涛在听证时提出其不是违法用地行为人,但用以证明该观点的2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行政处罚之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该主张与其在申请执行人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相悖,故对该申辩本院不予采纳。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响国土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响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响国土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陈二洪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