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易勇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572号罪犯易勇(自报名),别名易晓刚、易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8月22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先后于2006年5月10日、2008年4月14日、2009年12月3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0日以(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1303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725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737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236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06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监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执2015年1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罪犯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9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6月、2015年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至今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其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勇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5日止)。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建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百度搜索“”